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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推动基层党组织活动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勤俭节约,务实有效。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厉行节约,注重实效。

(二)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占用,并严格按照本规定及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费来源

(一)党费。按照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年度上缴学校党费的30%(其中退休党总支、直属离休党支部为当年上缴学校党费的50%)核拨。

(二)党建工作经费根据上年底实有在校党员人数,按校本部在职教工党员300元/人.年、校本部学生党员50元/人.年的标准核拨。

 三、使用范围

(一)党费。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可用于举办各级党校相关培训班、举办讲座、参观红色景点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具有教育意义的影视作品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可用于订阅党报党刊,购买政治理论书籍、音像制品和有关学习资料,印制党课教材,购置党员电化教育器材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可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奖励金、奖状、会务费等。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可用于因病弱及其他偶然原因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补助等。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费用。

(二)党建工作经费。党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党支部开展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党费的使用范围。

 2.组织开展“三会一课”和党建主题活动,如党员知识竞赛、支部风采比赛等。

 3.党建工作调研和党建理论研究。

 4.对口扶贫单位支部共建的相关支出。

 5.其他与党建工作相关活动的支出。

 四、报销要求

(一)培训费。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并须附加盖党组织(单位)公章的培训活动情况说明报销。

(二)会议费。指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资料费。指报刊、书籍、党员教育音像制品、印刷材料费等。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设备费。指用于党员教育的电化教育器材等。

)党员外出活动费、党建工作调研差旅费。执行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制度报销交通、住宿及补贴费用。如有红色景点门票、红色电影观影费等支出的,并须附加盖党组织(单位)公章的活动情况说明报销。

)奖励。指必要的现金奖励(不超过1000元/每人)及购买或制作奖状(牌、章)、荣誉证书等的费用,并须附加盖党组织(单位)公章的表彰决定报销。

)补助。指用于对生活困难党员的慰问费、对老党员的补助费及购买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并须附加盖党组织(单位)公章的困难补助说明、签收表及决策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报销。

)扶贫支出。指用于扶贫项目(对象)的慰问金、慰问物品及项目建设的费用,凭合法合规票据或扶贫项目(对象)出具且经学校派驻干部证明的收据,并须附加盖党组织(单位)公章的扶贫工作情况说明报销。

)其它支出。其他如党建论文版面费,必要的零星办公用品等支出,据实报销。

 五、经费管理

(一)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指导,财务处统一核算,专账管理。

(二)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每年初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经费使用预算。

(三)年度终了,应出具专项经费使用决算。党支部应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并将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纳入党员评议的重要内容。二级党组织应对本单位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形成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年度书面报告报组织部,并通过一定方式向全体党员报告和公示,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四)专项经费实行经费负责人负责制。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和直属党支部书记为本单位的经费管理使用责任人。各单位要指定专门管理人员,加强和规范经费的使用管理。

(五)专项经费不能用于招待费、餐费、劳动报酬(报告、讲座专家酬金除外)、考察费、旅游费或变相考察费、旅游费,不得用于购置除党员电化教育器材设备以外的固定资产类设备。专项经费用于交通的费用不超过总额的50%,用于会议和活动的办公用品费用不超过总额的30%。

(六)本规定的党建工作经费指标为学校拨付的基本工作经费,各单位(部门)应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并根据本单位(部门)党建工作实际适当配套经费投入。

 六、其它事项

(一)专项经费原则上只能使用当年核拨的经费,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党校党委批准立项的党建课题、主题党日活动、书记项目等下拔的党建经费,参照本规定中的党建工作经费使用范围使用。

(三)本规定中的党费使用适用于所有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只适用于校本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附属医院可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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