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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文件

广中党组201645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党员管理

若干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广州中医药大学党员管理若干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6年12月15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党员管理若干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党籍管理,党内统计工作,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以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均是党的组织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加强我校党建工作,使党员管理进一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中央、省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党籍和党员档案管理

第二条  党籍是指党员资格,是党员的政治生命。处理有关党员的党籍问题时,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  出国(境)党员的党籍处理办法:

1.短期请假出国(境)探亲办理私事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2.出国(境)留学的党员,须先填写《党员出国(境)保留组织关系(停止党籍)申请表》,并经所在党支部、二级党委(党总支)、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出国(境)期间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回国后,由本人填写《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经过了解,证明在国(境)外确无问题,经所在党支部、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查并报组织部同意后,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3.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在其出国(境)以后,即停止党籍,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到学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对出国(境)定居被停止党籍的党员,回国后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对放弃外国国籍或长期居留权,并且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

4.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5.党员出国(境)超过批准期限未归者,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移交到学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6.党员出国(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第四条  患病党员在治疗、休养期间,可减少或暂停组织生活,暂不参加民主评议活动,病愈后立即恢复其组织生活。

第五条  党员档案的保管

1.教工预备党员的党员档案材料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保管。转正后,正式在编教工的党员档案材料应及时移交至人事处装入本人人事档案内;合同制教工的党员档案材料应移交至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地党组织。

2.学生预备党员的党员档案材料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保管。转正后,研究生的党员档案材料应及时移交至研究生院装入本人人事档案内;本、专科生的党员档案材料应及时移交至学生处装入本人人事档案内。

第三章  组织关系接转

第六条  党员组织关系校内接转。教职工党员因工作变动,从一个基层单位到另一个基层单位工作,应由原单位党组织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当事人持介绍信到组织部盖章后到新单位党组织报到。

第七条  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1.凡新调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党员,须持原单位党组织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再凭组织部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报到,介绍信回执联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盖章后返还原单位党组织。

2.凡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党员,须持原单位党组织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盖章办理转移手续,介绍信转接给新单位后,介绍信回执联由新单位党组织盖章送回我校原党组织。

第八条  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1.教职工党员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应回原单位党组织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在组织关系介绍信规定的期限内到离退休工作处报到,并编入退休党总支。

2.教职工党员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返聘在原单位工作的,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当返聘期结束时,应按本条第1款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3.离退休后又长期受聘于其他单位工作,可由本人申请,学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单位。

第九条  离职教职工党员,办理离职手续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走。凡经组织多次提醒,仍不办理手续、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按规定予以除名。离职党员移居境外的,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第十条  新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新生党员入学报到1个月内,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汇总党员材料及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各单位党组织负责将回执联返还原单位党组织。

第十一条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1.毕业生离校前两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经组织部盖章,由党员本人持介绍信于有效期内到工作单位党组织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县处级以上组织部门)报到。

2.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但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如是预备党员,所在党组织应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好预备期满的转正工作。对保留组织关系超过2年的,原单位党组织应与党员联系,根据其工作或居住情况转移组织关系;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提出申请,经原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3.未落实工作单位、户籍转回生源地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到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4.对于出国(境)学习的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单位党组织,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党员出国(境)前,原就读单位党组织应要求其提交《党员出国(境)保留组织关系(停止党籍)申请表》,经原单位党组织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原单位党组织应通过适当方式,做好党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定期联系和教育管理工作。党员归来后,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恢复组织生活有关工作。

第四章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经常对党员进行牢记党员身份、自觉交纳党费的教育。

第十三条  党费收缴。党员交纳党费一律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的标准执行。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8.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交纳党费办法。党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应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交纳党费,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全额将党费上交至财务处党费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党支部收缴党费时,应在《党费证》和《党支部工作记录本》上登记。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按规定比例向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上缴党费。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妥善保管财务处开具的《收取党费票据》,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党费使用。学校下拨给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费,设立专项账目,严格审批手续。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九条  党费管理。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管实行党费帐目管理制度,建立专帐。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的收缴情况,重点核查党员是否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全校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形成报告上报省委教育工委,并向全校党员公示,接受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党组织、整顿党员队伍的一种加强党的建设的制度。通过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要坚持做到摆事实,讲道理。在评议中,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的、脱离实际的过高要求;既要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蓄意整人。

2.民主公开原则。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意见要及时告知本人,允许申辩。群众对党员的评价和意见,要以适当的方式反馈给党员。

3.平等原则。要做到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3.是否爱岗敬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是否密切联系群众。

第二十五条  评议的等次分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步骤

1.学习教育。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学习。学习内容一般以党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有关文件为基本内容,也可结合实际和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文件。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要讲求实效。

2.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3.民主评议。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

4.组织评定。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5.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的优秀党员,由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合格党员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不合格党员要按照有关政策,区别情况,严肃处置。

第六章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   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 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第二十八条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    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内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主要是对党员和党组织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我校党内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党组织概况、党员概况、发展党员情况、党员增减和受纪律处分情况、党内生活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的统一要求,我校党内统计以中央组织部监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务管理信息系统》为途径,学校党委建立一级党员和党组织信息数据库,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建立二级库。

党务管理信息的范围主要是:党组织信息(包括基层组织基本情况、党组织管理、领导成员管理、换届选举等);党员信息(包括党员队伍基本情况、党员管理、预备党员管理、入党积极分子管理、入党申请人员管理等);日常业务(包括奖惩情况、组织关系接转等)。

第三十二条  党员和党组织信息的录入。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按照统一的信息采集表的规范口径,对本单位每个党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员的原始资料进行登记、审核,填好信息采集表,逐个录入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数据库定期维护和上报制度。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对数据库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学校每半年向省委教育工委上报一次数据库数据及统计报表,截止时间分别是6月30日和12月31日。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每年在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向组织部上报一次信息数据。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党内统计工作的领导,推进党组织与党员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党务信息管理员队伍。党务信息管理员一般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中共正式党员,熟悉学校党务工作;责任心强,组织纪律性强,能及时、准确地完成工作任务;熟悉电脑操作。

第三十五条  加强保密意识,注意党务信息的安全。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和党组织信息数据库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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