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中党组〔2016〕46号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广州中医药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6年12月15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是高校党组织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吸收大学生中的优秀分子入党,不断增加党的新鲜血液的工作。这是高校党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也是高校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三条 我校学生申请入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十八周岁,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填写《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五条 确定培养联系人。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六条 党组织应当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章学习小组、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及时做好《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以下简称《培养登记表》)相关栏目内容的填写工作。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接转。党组织应当对新生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入党积极分子毕业时,党组织应将其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转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九条 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辅导员、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并填写《确定发展对象备案表》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将听取的群众意见填写在《培养登记表》中的相应栏内。
第十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其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一条 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着重审查其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后所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填写在《培养登记表》中的相应栏内,同时,政治审查后的结论性意见由支部书记签字单独成页,作为党员材料的一部分。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送党校培训。党组织要将培养确定的发展对象送党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没有经过党校培训并结业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党组织预审。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预审,并在《培养登记表》中的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四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与其进行个别谈话,指导其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
第十五条 召开支部大会。支委会成员要在会前检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是否正确,其他材料是否齐备无误。召开支委会,认真研究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提出具体意见,草拟支部大会决议。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六条 上报审批。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培养登记表》和自传等入党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七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填写《接收预备党员备案表》,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一)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内容:
(1)预备期内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党员教育学习活动,锤炼学习意识。预备党员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专题学习、理论辅导、参观研讨、影视展播等形式的教育学习活动,提高政治敏锐性,保持自身先进性。
(2)预备期内参加不少于30小时的党员实践活动,锤炼服务意识。预备党员利用课余时间,根据自身学习、专业特点自选方式,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发挥党员的标杆作用和示范作用。
(二)其他要求:
(1)学生预备党员预备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支部党员大会票决通过决议延长其预备期:
①违反校规校纪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的;
②考试成绩1门(含)以上不及格的。
(2)学生预备党员预备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议支部党员大会票决通过决议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高等教育有关规定,影响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受到处罚的;
②参与传销、营销、赌博或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③违反校规校纪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关系离开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由于材料严重缺失而导致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与学校组织部沟通,共同协商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要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十六字”方针,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科学制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计划,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情况,各学院党委(党总支)每半年要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要做好全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学校党委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一定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